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区别

更新时间:2022-02-23 15: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经常有人混淆贪污和滥用职权罪这两个罪名,那么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拓展性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

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区别

  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虽然都可由国有公司人员构成,但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二)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四)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是清晰的,只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时,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会产生难题。 当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目的都在于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司法机关只有从整体上将该案评价为共同贪污,才能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相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为并非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在价值上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刑法再将案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则难以认为符合案件实际。后者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贪利性特征缺失,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和自我职责的亵渎,在造成公共财产等重大损失情况下,认定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更符合案件的性质。

贪污和滥用职权罪

二、

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一)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决定的时间。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批示的时间。二是会议纪要记载的时间。三是口头决定的时间。四是直接实施的时间。

  第二,接到相关通知、决定、指示、报案或者遇到相关情况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时间证据。

  应当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是接到通知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二是接到决定、指示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三是接到报案后不履行职责的证据。四是遇到相关情况时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

  由此可见,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有的是时间点,如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职权罪的发生可能就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有的是时间段,如滥用职权开始的时间是一个时点,而滥用职权结果的发生则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职责未尽职的情况,每个行为都要有时间的证据。

  (二)滥用职权罪的地点证据。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地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滥用职权决定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场所。滥用职权罪犯罪地点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决策场所的证据。第二,履行职责场所的证据。第三,口头决定的现场证据。

  (三)滥用职权罪的动机证据。滥用职权罪的动机证据主要有以下两个类型:第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动机证据。徇私的动机证据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徇私情的证据。二是徇私利的证据。第二,作为从重情节的动机证据。

  (四)滥用职权罪的目的证据。滥用职权犯罪的目的主要有独立型、帮助型和盲目型,其证据的数量标准应当结合不同目的型的构成情况,加以收集并以求达到最佳水平。

  第一,独立型目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自己的滥用职权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有些是独立完成的,不受他人的影响,或者与他人的犯罪目的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是有关系也要其自己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帮助型目的。有些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基于对他人犯罪的帮助。如有些滥用职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权的滥用客观上具有帮助管理对象危害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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