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2-02-2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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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要件?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要件

  (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问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三)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

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公司法修改公司股东可以认缴出资,故以后虚假出资的情形会越来越少。

三、

股东虚假出资后果是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后果: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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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还有虚假出资罪?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行为客观方面上,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罪。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抽逃出资怎么算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素是?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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