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二)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三)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四)拔除健康恒牙;
(五)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六)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七)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八)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九)一拇指末节1/2缺损;
(十)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十一)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十二)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十三)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十四)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十五)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十六)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前三级医疗事故还细分了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没有细分等级。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有: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对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来确定。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是指有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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