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二)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四)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一)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三)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四)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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