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2-05-24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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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二)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三)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四)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

二、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法将不动产的客观状态和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机关专门设置的登记簿的事实。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

不动产登记属于哪个部门管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房屋以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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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都包括什么
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核心在于登记簿和原始资料。为保障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应遵循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是要重视信息安全,如应用加密技术;三是要妥善归档管理重要资料,方便查询和使用;四是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抵押登记是什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形式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而实质登记则要求抵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成立。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作用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包括: (一)通过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状态,对抗第三人; (二)通过统一登记保护不动产与权利人间的法律支配关系; (三)通过统一登记公示不动产权利变动状况,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