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只是规定了探视权行使的主体、方式、中止与恢复等主要问题。
2.一般来说,探视的频率至少一个月一次,多则不限。具体的时间安排应该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进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3.在探视问题以及探视时间的合理安排上,父母也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切身需求为重。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就探视问题进行书面规定。
1.在商定探视时间时,应该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同时,也要注意征询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切身需求为重
2.如果双方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可以请法院进行判决,次数不定,介于一个月几次之间。
1.如果离婚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探视孩子时间的问题应该上交于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法院会从双方父母的实际情况出发,判决情况最多的每个周末进行探视,每个月按周计算。
2.如果离婚后,父母某一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或者孩子明确不愿被其探视,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法院可能会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只有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除上述条件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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