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即指在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经申请当事人之一同意,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相应有管辖权法院,从而由个别清偿转入债权人集中公平清偿的程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是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设计。
(一)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三)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四)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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