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用农村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来计算;
(二)征用农村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来计算;
(三)征用农村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及其它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来计算;
(四)征用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外再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五)征用农村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修路占地的一律视为土地征收,如果是政府组织进行的修路建设,应当由当地的政府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申请,批复后,再进行征地登记和征地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农村私人修路占地的,那么应当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进行私下协商。
(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我国现在加快了城镇化的建设速度,对于很多的农村土地进行了征用,而对于征用的土地国家则会给到使用人补偿款来保证失去土地人民的正常的生活,但是如果该补偿款的受益人突然的离世,那么?法律上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拥有这笔补偿款。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解答吧。
(一)土地补偿款中针对被继承人的补偿属于遗产。
(二)如果土地是多人共同的,应当将土地补偿款中针对个人的补偿进行区分,扣除其他人的补偿款。
(三)对于属于被继承人的补偿款,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份额。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城镇占地修路补偿标准的内容,城镇占地修路的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是会根据土地的原使用用途来进行补偿,确定补偿的时候是需要签订协议的,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