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银杏树按照每棵300至1000元补偿,大体按照1—3年、4—13年、14—20年、21年以上等年份进行阶梯性分段计算,具体数额根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确定,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承包的土地时,承包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项目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
征收集体土地,不仅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也要征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中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权利主体,应具有独立的补偿地位,征地机关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进行征地补偿。
按照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偿,即土地补偿费必须先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 剩余的费用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不能干涉。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方在享有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后,可继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成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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