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一般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债务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
法律对“以物抵债”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以物抵债一般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债务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申请以物抵债有时间限制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