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原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转让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四)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身份证附件和签字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新的股东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公司盖章;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由代理登记机构代理还需提交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五)《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如是向公司以外的人张股权还需提交股东会上决议的原件;
(七)股权转让协议;
(八)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股权变更就必须要进行审批,还需要将批准文件提交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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