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并将货物装上船舱内进行运输,限于当时的条件,尤其是当货物量大的时候,对货物的数量、重量计算存在困难时,往往会在提单中加入“不知条款”。比如Conlinebill2000的正页下半页就是以显著字体印上“重量、度数、数量、条件、内容等不知”(weight,measure,quality,condition,contentsandvalueunknown)。
《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一)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如果这项标志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标志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二)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三)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不知条款”的概念
“不知条款”在英美法中也称“否定性条款”或“否定性批注”,是指承运人对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数量、品质、内容等有怀疑或者无法核对,带有声明性质,目的在于如果因此造成货损货差,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不知条款”的重要性就在于,一份提单上有了“不知条款”那么对于整个提单内容的表述就不是无条件的,明确的,这样一来,禁止翻供(特别是衡平法下的禁止翻供)就难以成立,因为它追求的是公平合理。一个有效的“不知条款”对于免除承运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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