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是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和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债权;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执行转破产程序,即指在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经申请当事人之一同意,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相应有管辖权法院,从而由个别清偿转入债权人集中公平清偿的程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是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设计。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三)《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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