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二)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三)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五)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后一般两个月内判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间不折抵刑期的,且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因此一般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的二个月以内,就应当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宣判;存在法定情形可予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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