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二)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四)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一)对于较为简单的、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话,是不适用复核的,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在复核范围内。
(二)在实践的过程中,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来终止可能会引起对自己不利的复核程序。对于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复核程序依法终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复核的程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其实还是私下解决会比较好,要是找交警处理的话,会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的,当然最好还是不要出现什么交通事故,这就要求广大车主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