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不需要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部分被驳回的,商标局是不会对驳回进行公告的,但会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驳回复审的情况如果是相对驳回,那么我们可以有2个方案进行应对。
方案一:规避开驳回理由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
方案二:将商标评审委员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
(二)驳回复审的情况如果是绝对驳回,建议可以不进行驳回复审,因为驳回复审成功机率是非常低的。
除了以上讲述的方法进行处理商标驳回复审之外,还可以用更加高级的对策,如撤三、无效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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