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返还
一般彩礼是男女双方还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所给予的。一般是以资金的形式给予。如果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同居在一起,那么这个返还彩礼的金额也是要按同居的时间长短来决定了。
一般如果双方同居时间在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之内,那么双方其中的一方如果要求返还彩礼,返还的金额遵循的原则是,不超过当时给与彩礼总金额的三成。如果没有结婚登记的双方,同居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但是又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情况下,这个返还彩礼的金额,一般规定不能超过当时给予彩礼总金额的一半。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在一起,但是在三个月以内的。那么这个返还彩礼的金额,要遵循的应该是不能超过彩礼总金额的七成。
如果在双方没有做结婚登记,由于其中的一方过错而解除同居,或者在同居生活中造成女方,未婚先孕的情况,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彩礼的返还应该酌情减少。除了按照法律的一些规定。另外也需要遵循一些原则,那么都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首先我国每一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不同,那么返还的情况也就有区别,要按照当地的特殊的风俗习惯来制定。如果在未婚同居的时候,由于一方的过错。比如说,另有新欢而导致的。那么按照规定应该照顾没有过错的一方。这也是一个原则。另外就是遵循一个基本的公平原则,综合考虑。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彩礼钱一般属于赠与行为,无论给多少都可以。但在实际中,每个地方的习俗都不一样,具体给多少应该与女方协商,不给也可以,这并不是强制的,因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没结婚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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