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等)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二)该规定明确了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满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条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虽然已经结案,但执行并没有彻底终结,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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