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程序

更新时间:2022-01-10 16: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企业在注销之前必须先进行资产清点、债权债务清偿等,首先就是要支付员工的工资,包括一些解散费等,如果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者重组的,那么法院破产程序要怎么走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最新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

法院破产程序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院破产程序 

二、

公司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权利

  1、更换清算组成员

  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

  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2、债权申报权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告知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债权人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4、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5、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

  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

对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分别规定了清算组及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清算的第三人等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若有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组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也称清算义务人,其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3、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或发起人及其法律责任

  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股东或发起人的主要义务,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登记时仍然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形,或依法应当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期缴纳。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财产,因此,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的,承诺清算第三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偿债责任。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法院破产程序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法院破产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召开债权人会议、拨付破产费用,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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