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是有优先债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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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个企业破产了,法院对它的资产进行清算的,就要按照债务的清偿顺序对其债务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想要知道自己的债务是否能够被优先清偿的,那么什么条件是有优先债权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最新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

什么条件是有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债务优先受偿权需具备的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条件是有优先债权 

二、

债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民法典》第440条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

  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

三、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什么条件是有优先债权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优先债权的条件包括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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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债权哪个优先呢?抵押权是不是优先于债权?
抵押权优先。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 我国民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相冲突时,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有哪些?请问哪些债权不能够行使代位权?债务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有哪些?
专属债务人自身,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的具体范围包括: 1、对债务人的期待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得为债权人代位权之物体者,为债务人现有之权利”可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现有的债权; 2、对债务人专属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包括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的如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对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4、禁止转让的权利,如依权利性质不得让与,以公益理由不得让与,以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5、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等。这些权利虽然间接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但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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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说一下案情,给你具体分析
你好,稍后可以具体沟通案情,给出具体方案
你好,需要起诉的话根据案件的管辖,我们都是可以处理
您好,出借,出租,出售账号给他人,一般对方拿去实施诈骗,现在要有3个账户才达到立案标准。
赵冠南律师
赵冠南律师
昨天23:08
像这类型的诈骗确定清楚情况之后就是可以通过方式去维权,但是不要继续给钱需要时间了解,你有时间可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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