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双方当事人需带齐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去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的申请。具体来讲,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去民政局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上的基本信息。
(二)审查,民政局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新人们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上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新人们的所有信息都满足我国法定的结婚条件。对于情况信息不明之处,民政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或是让其出具证明进行辅证。
(三)登记,对于符合我国法定结婚条件的新人们来讲,可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立即颁发结婚证。对于再婚者来说,在颁发结婚证的同时还应上交离婚证,并对相应的信息进行注销。
不需要,但是也可以迁户口。结婚到外地可以迁户口,流程是: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权证),到一方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证明,办理好证明之后,再到另一方户籍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只要是一方户籍所在地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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