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当被害人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的时候,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已经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并下达通知书的时候,即便被害人不追究,但也是要对对方执行行政拘留的。因为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就要执行。另一种情况是被害人与对方经过公安机关调解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五种情节的时,是可以不予处罚的。这个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就可以不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时既可以不予处罚,又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
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治安违法行为结束后,超过6个月未被发现的,公安机关就不会再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如果治安违法行为是持续状态的,应该从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结束后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第一次违法行为开始计算。
而进行行政拘留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违法人员都适用行政拘留,如果违法人员是未成年人的、超过70岁老人的或者是怀孕妇女的,一般是不会进行治安拘留的。治安拘留同样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超过15天,如果是对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拘留合并的期限不超过20日。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法定的五种行为时,公安机关也可以不予处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治安拘留对方不追究是否可以不用拘留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