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时限

更新时间:2022-01-12 0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力量狭义的行政处罚以及广义的行政处罚,而所谓的行政处罚,也就是一种行政机关,又或者是其他行政主体方面根据相关的职权以及程序规定进行制裁的行为,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时限是什么?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时限

  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时限

二、

什么是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三、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这帮文章介绍的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时限”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时限,根据分析,这种情况一般是六十天。与此同时,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一下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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