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稽查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三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执法活动。它是一项执法活动,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无论是实体执法措施,还是程序,都是可诉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稽查条例》,海关对与进出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它的目的非常明确,通俗地讲就是给企业做诊断,看看有没有问题。
根据《稽查条例》,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这里,海关稽查对象,实际上是分两种:一种是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一种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从稽查对象上看,海关稽查的对象是非常宽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关税补征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