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最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
(五)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六)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二)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三)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现行《刑法》重,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功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功能)。
(二)法益保护功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三)自由保障功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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