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更新时间:2022-01-0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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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场官司可能会牵扯到很多的人力和物力,法院并不是每一个人的贴身管家,法院的判断只会根据已提供的事实证据来作为依据判断分割。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是怎么样写的呢?接下来就有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及其相关问题。
一、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xx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担保人:海南xx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xx石材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被担保人与xx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之间合同买卖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询被申请人银行财号,冻结其账户的842000.31元的财产。
本人愿意提供以下财产作为担保:海口市xx路xx房面积为132.31平方米的房产(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号)。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
2015年 月 日

二、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用谁来承担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有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三、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
12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是5000,按规定计算是6520,但是财产保全费最高是5000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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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书格式是
财产保全担保书撰写需严谨。首部明确文书名称和担保人信息,正文阐述担保案由和财产详情,尾部则包括法院信息、签名及日期。遵循格式要求,确保法律效应。
财产保全担保书如何写
财产保全担保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得以实施。它通常包括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应明确文书的名称,即“财产保全担保书”,并详细列出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提供的,还需要说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部分应清晰阐述担保的缘由,并具体列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详细信息。
**尾部**则需明确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担保人需在此签名确认。若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最后,担保书的日期也需明确标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申请保全,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一旦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它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然而,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写担保书吗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日期等事项。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