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事后也未经过股东会追认的担保无效。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精神,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属于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的强制性规范,因此,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权代表合同,未经公司追认,依法认定为无效。但有四种例外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提供担保;
(二)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
(三)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
(四)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提供担保,应当推定该担保是公司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担保行为有效。
标准1.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年担保率5%;
标准2.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年担保率为4%;
标准3.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的,年担保率为3%;
标准4.按上述费率计算,每笔担保费不足2000元的,按不低于2000元收取;
标准5.担保费由借款企业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银行放款前一次性交付给担保公司;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贷款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由公司和借款人双方认可后签订合同确定,但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担保公司将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水平选择增加或减少贷款担保费。
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规定如下: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是有效的,而且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法人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