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击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
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提存是指当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履行期,但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把标的物提交到有关部门进行保存,债务人以提存的方式来消灭债务。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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