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二)二者在转让方式上不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等。同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要求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否则受让人不得以该转让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三)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同时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记名股票有以下特点:
(一)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二)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三)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四)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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