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商业秘密保护期,如果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按照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分为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也称为技术秘密,如技术方案、工艺等;另一种是经营信息,也称为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等。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为权利人以及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业内部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企业等知悉商业秘密,不代表该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通常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保障,一旦发生侵权,必然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三)信息性
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
(五)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图样、程序、方法、技术、编辑物、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商业秘密权期限的内容,商业秘密保护也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双方也会对商业秘密进行约定,对于泄露商业秘密的是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