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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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意外伤害医疗是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种类中的一类,是保险人在遭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有两项,一个是死亡给付,另一个是残废给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意外伤害医疗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

意外伤害医疗是什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产生就医费用,针对这部分就医费用的一个报销的保险,报销额度以保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正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每天给予一定额度的金额补偿,就像发工资一样,但是不能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而且一旦出院就马上停止金额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是什么

二、

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的区别是什么

  意外伤害险是指因为发生意外,导致被保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身亡的事件,一般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受到伤害的程度进行赔付。意外医疗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发生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必要并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金额,对这部分医疗费用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三、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综上,意外伤害医疗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就诊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支付就医费用的过程。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意外伤害医疗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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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事故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的等级。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法律后果: 1.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意外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具体如下: 1. 主体要件为合法的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 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 直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4. 患者受到了人身损害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除外的情况是什么意思?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形是: 1、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不良后果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除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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