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12-2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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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因此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将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

  (三)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

民事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有关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苛严而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应当考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一客观情况。

  (二)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等费用的赔偿

  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如功能训练、整容),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有的需要更换假肢、轮椅等器械。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费用,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判决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在作出这样的判决时,宜考虑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假肢、轮椅等,应当不低于在购买时的中档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残疾赔偿:成年有收入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在实践中,这条规定通常是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来确定"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后来的特别法规定有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一些司法解释仍沿用了"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法释20013号)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释2001 7号)。

  以上可以得出的结论都只能是:不管受害人在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如何,一旦其受害残疾,他所能得到的赔偿则只能维持基本的或者平均的生活水平。这对于受害前收入较高的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作者建议:对于成年的有收入的受害人之残疾赔偿,应当将其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和残存的劳动能力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具体可以适用这样的计算公式:(受害人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劳动能力残值-受害人正常的个人年消费)×预期赔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退休后的赔偿额。比如,某人受害时35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是5万元,其个人年正常消费是2万元,受害后的劳动能力残值为20%(即80%残疾),可以预期的工作年限是25年。这时他应当获得的残疾赔偿就是:(5万元-5万元×20%-2万元)×25年=50万元。此外,在60岁之后他还可以预期存活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按照其可得的退休金计算并减去个人正常消费费用(当得出的数额小于0时按下面论及的最低残疾赔偿数额计算)。

  (四)残疾赔偿:成年无收入者

  对成年受害人(如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的,作者认为,可以将相当年龄、类似学历的人群的平均收入作为其"受害前3年平均收入"的参考标准,然后参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如果缺乏可比性,也可以参考受害人当地或者侵权发生地成年人的人均收入计算。

  (五)残疾赔偿:未成年人

  对于受害残疾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未来的太多不确定性,上述计算公式的适用几乎不可能。作者建议:对其残疾的赔偿主要参考当地动态的人均收入,同时考虑可能残存的劳动能力和预期的存活年限。至于接受特殊教育等方面的额外费用支出,可以计算在上述"未来发生的费用"之列。

三、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等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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