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违法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章建筑物本身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民法典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一)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二)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三)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四)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一)当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房屋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在60日提起复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或者在6个月内以作出拆违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审查拆违决定是否合法,判断拆违是否可以成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二)即使拆违决定合法,行政机关强拆前,也必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仍可以在60日内提起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行政诉讼。这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则主要围绕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决定的作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如责成、催告等进行。
(三)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具有可诉性,亦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使对拆违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情形。
一般来说,现在很多的城市都在打击违法建设,这个违法建设如果存在的情况比例很大就会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容貌。所以一般行政主管部门都会对违建进行处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部门有权拆违建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