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二)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三)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四)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一)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二)设计合同备案
(1)、设计合同原件3份;
(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三)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四)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五)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一)《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对规范填写施工合同内容,规避“阴阳”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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