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设立要件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都知道为了债务的按时履行,在法律和现实中都有担保制度,其中有一种就是质押担保。在质押担保里面,又有一种叫做动产质权。就是在动产上设定质权,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保管,在质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就该动产进行拍卖等方式,就其价值进行优先清偿,这在日常中非常常见。那么,动产质权设立要件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动产质权设立要件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设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向您介绍的关于动产质权设立要件的内容。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要在动产上,而不能在不动产或者权利上设立,其次,动产质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以动产交付的时候设立质权,如果之前已经交付,则自合同成立生效是设立动产质权。若您就动产质权设立要件想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建议在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给您更加专业和深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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