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1-12-17 17: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工程合同的实施,关于劳务的合同纠纷会经常出现,这时我们就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那么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该怎么写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贾某诉河南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xx医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xx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xxx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原告贾某的委托,由我担任原告贾某的代理人,我接受指派和委托后,认真询问了原告,查阅了卷宗材料,现结合开庭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XX年X月份至20XX年XX月份,被告河南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将被告郑州xx医院, 内部装饰工程中的铺贴墙砖、地砖、楼梯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经结算,被告xx公司还下欠原告70333元款项未结清,其中工程耗材费52333元、杂工费18000元。因此,被xx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前述耗材费、杂工费共计70333元,而郑州xx医院系由河南xx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投资设立,被告郑州xx医院、xx公司作为发包方,未能向被告聚贤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xx公司将被告郑州xx医院, 内部装饰工程中的铺贴墙砖、地砖、楼梯交由原告施工,对原告系小包工头身份明知,且被告xx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时对此亦予以认可,证人亦当庭证实其不直接向被告xx公司结算,而是由原告给其发工资。而被告xx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的付款结算单上明确记载“付款申请人”是原告贾某,20XX年X月份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亦是针对原告结算,以上足以证实,被告xx公司结算工程款只照原告贾某的头,且明知原告是小包工头的。因此,被告xx公司以原告仅是施工人员之一,不能代表其他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说词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三被告承认原告在郑州xx医院实际施工的事实,原告亦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因此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三、被告xx公司应足额支付原告贾某工程耗材费及杂工费

  20XX年X月至X月期间,原告在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声军的组织下,为郑州XX医院进行装修工程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铺贴墙砖、地砖、楼梯等,双方约定工由原告贾兴林购买工程耗材,定期进行结算,并约定杂工费:大工300元/天、小工150元/天。完工后,原告与被告xx公司进行结算,原告共垫付工程耗材费用51333元,大工42天,小工36天,杂工费共计18000元,以上款项合计70333元。对前述款项,被告xx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前述事实,由被告xx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出具的工程款结算单、20X年X月X日现场工作量确认单,以及原告的工友等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贾某在被告xx公司的组织之下,为其承包的郑州xx医院装修工程工作,双方建立起了劳务合同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原告贾某履行了自己的装修施工义务之后,被告xx公司应当履行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原告劳务费的义务,但是,被告xx公司却无故拖欠至今,因此,被告xx公司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原告贾某工程耗材及杂工费70333元。

  被告xx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工程结算单上显示“付款申请人”字样,由此可见,该款项是经过被告xx公司核算,在扣除原告之前所领款项后,同意支付给原告,但实际并未支付的款项。而原告所主张被告支付的51333元工程款,即是以此为据。如果被告xx公司没有与原告结算,不可能会写上如此具体明确的数字,即便已经结算如果不同意付款,亦根本不可能向原告出具此带有被告聚贤公司公章的付款结算单据。因此,庭审中被告xx公司代理人提出“工程款未与原告贾某结算清楚,应当在结算清楚后支付”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相符合,不能成立。

  被告xx公司证实,其将郑州xx医院铺贴墙砖、地砖、楼梯等工程发包给被告聚贤公司时,约定xx公司仅提供主材(不包括施工所用辅料和杂工)。原告在进行铺贴墙砖、地砖、楼梯等施工过程,除投入大量耗材(即辅料)外,必然产生杂工费即人工费。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18000元杂工费,首先,有被告xx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冷某签字确认工程量的确认单予以证明,该确认单上明确记载大工42天,每天300元;小工36天,每天150元;第二,被告xx公司对确认定单上的工程量予以认可,在场证人亦当庭证实该确认单系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冷某签字确认;被告聚贤公司亦承认其负责现场管理的是陈某、冷某,被告xx公司对此也予以证实。因此,该工程量确认单真实,依法应予采信;第三,被告xx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两张结算单在前,而此工程量确认单形成在后,由此足以证实2014年9月25日两张结算单上并未包括原告所主张的18000元杂工费。因此,对于原告主张支付18000元杂工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得到支持。

  四、郑州xx医院及河南xx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支付原告工程耗材、杂工费负连带责任

  郑州xx医院及河南xx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将其装饰工程发包给了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雇佣原告,将其中的铺贴墙砖、地砖、楼梯等交给原告施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庭审中,被告郑州xx医院、xx公司自认,其除扣留有十多万元的质保金尚未支付给被告xx公司外,其他款项均已结清,而被告xx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且,该工程质保金马上到期,在质保期内仅发生了二三千元的维修费用。因此,被告郑州xx医院、xx公司至少欠付被告xx公司十来万的工程款。因此,被告郑州xx医院对原告贾某的工程耗材及杂工费共计70333元的诉讼请求,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而xx公司作为郑州xx医院的投资人和工程发包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郑州xx医院应在缺陷责任期过后,将该工程质保金优先支付原告

  被告郑州xx医院为本装饰工程曾扣留了被告xx公司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即质保金),根据被告所称,质保期在2015年9月底到期,期间并未发生较大的质量问题(除发生的二、三千元的维修费外,亦无其他工程质量问题)。

  鉴于被告xx公司拒不向原告支付向述款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郑州xx医院、河南xx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有连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此,质保金存在的目的是对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的保障,其实质也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若工程质量没有问题,也应及时支付给承包方。因此,被告郑州xx医院所扣留的十万元质保金实质是欠付给被告xx公司的工程款,只不过这种欠付在缺陷责任期内是合法的欠付,但是,缺陷责任期过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被告郑州xx医院责应从所欠付的十万元质保金中优先支付原告工程耗材费、杂工费,以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与事实相符,且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法判令被告河南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耗材费52333、杂工费18000元共计70333元,被告郑州xx医院、河南xx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对此应负连带责任;该款项可由河南xx医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xx医院)从其扣留被告河南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质保金中优先支付给原告。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采纳。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律师

  年 月 日

工程劳务合同纠纷

二、

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仲裁法》第二条、《调解法》第二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一般情况下,以和解和调解方法来解决纠纷最为便捷,速度快且节约诉讼成本。但发生一方不肯履行的情形时,还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解决。

   诉讼和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判决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情形。

   优点是判决一旦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缺点是过程较长,而且要支付诉讼成本。

  

  

三、

工程劳务合同模板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范围:

  第二条 作业人员:

  第三条 合同工期

  风险提示:

  明确约定好工程期限有利于保障工程进度,是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发包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诉讼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劳务发包方被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约定也会有所改变,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劳务发包方应当对可能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要求专门制定制度作出书面认定,比如增加建设项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条件的时间等方面的事项,以避免将来发生诉讼时无据可查。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以___年施工预算或____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1、结算、决算资料: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1)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2)工程交工后_____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相应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 文明施工

  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1、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2、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2、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发包人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2、承包人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 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发包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诉,我们在写代理词时,一定要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经过。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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