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1-12-17 08: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越来越多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市场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因此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将带来相关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特征

  (一)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组成原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企业,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与各方的出资比例直接相联系,不采取股权的方式计算合作企业各方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及风险债务的分担。合作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与出资无关。

  (二)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出资方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以实物出资或者提供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合作条件的,一般不折价,不计算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外方没有出资比例的法定要求。

  (三)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分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收益分配,都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多样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可能在选择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有的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在税后进行的,有的企业则在税前直接分配产品或者营业收入。不管哪种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最后落实到合同文本上。

  (四)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投资回收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擅自减少注册资本,合资各方可以从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中收回投资本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但仍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先行收回投资可以通过分得较多的利润、产品或者抽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完成。

  (五)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着不同的内部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要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均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法律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联合管理机构,由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宜。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律的规定,经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可以聘请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表现特别突出的有饭店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交通服务业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据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并不完全享有企业法人的资格,有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有的依法则不能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则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

  取得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符合中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由中外投资者投资组成企业的独立财产,企业财产与各投资者的财产相分离;要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注册;合作经营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要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订约、履约和诉讼的法律能力。

  没有组成法律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由中外方合作者投资,形成企业的财产,但合作各方仍分别拥有参加合作企业的各自财产。与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比较,没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尽管也有企业自己的财产,但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独立于投资者,在对外承担责任时,除了以合作企业的自有财产为基础外,有时还会涉及到投资者未投入到企业的财产。

  不论是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未能得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都是中国的经济组织,它们依中国的法律而成立,营业中心和管理中心也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的国籍。中国政府对外合作经营企业既行使属于的管辖权,又行使属人的管辖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 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 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 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 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 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 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上文摘录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与注意点。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中外资本与管理在其中融合,必然有一些矛盾与冲突之处,这些最好能够在合同内有所约定,以避免日后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问题、影响企业效益。除此以外,企业劳务、财务、技术等重要内容,也应做详细约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我国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投资,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同时也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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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是什么意思(不是法律的特征)
你好,最好是详细叙述问题,以便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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