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12-17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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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平等竞争行为是有着相关的法律区别的,而对其的区别,就在于相关的法律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的。那么今天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

   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而不正当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不平等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利,但后果却不大相同。不平等竞争也需要改革和改变,它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看到这里,找法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对这两类行为进行区分的时候,只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区分就是可以的。好了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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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需综合考量,具体包括: 1. 主体需为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 2. 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3. 该行为已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 4. 行为与损害间需有因果关系; 5. 行为主体需有主观过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关键区别
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用非法的、违背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并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定义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外,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也必须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具体来说,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以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3.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4.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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