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美国

更新时间:2021-12-1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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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允许受害者向损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美国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美国

   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侵权法之中。

    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法律学会便在理论上明确承认心理痛苦赔偿制度,即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导致的心理伤害,根据侵权人的主观因素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故意和轻率的行为导致他人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在内涵上相当于行为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对方的精神权益;而另一种则是过失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Negligent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般过失而损害他人精神利益。根据美国法律学会编辑的《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46节的规定,行为人对其故意的和轻率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的行为承担责任。构成对当事人精神损害的要件是: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极端的和粗暴的;第二,伤害是故意的;第三,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什么是严重的精神痛苦呢?在Davis v. Gage 一案的判决中,爱达荷州上诉法院认为严重的精神痛苦是指已经被“身体上的伤害”证明,或者有证据表明“原告的日常行为已经因此收到妨碍…或者是他/她的精神上遭受难以承受的打击。”

    基于以上两种精神损害的理论分类,随后产生了精神损害请求的诉讼模式。原告在遭受被告的侵权后,为了获得侵权法上的赔偿,必须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是不记后果的,这是侵权人对造成精神损害的主观方面;(二)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和粗暴的,足以造成侵害的结果;(三)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精神痛苦,也就是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该痛苦十分严重,以至于达到任何合理的人都无法承受的程度。这是要求赔偿的重要根据。以上的各请求,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各个证据之间需形成一个严谨的逻辑体系,才有可能胜诉。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各国为避免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宽而伤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均在立法上对原告损害赔偿范围严格限制。美国侵权法也不例外,一方面对精神损害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另一方面,又在原告的举证责任方面放宽要求,便于原告争取权利。

    “精神痛苦是且仅是人的状态的一部分。任何人当他的财产或金钱受到损失,或者是应当到手的预期收入忽然没有了的时候,都会造成精神上的不快,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完全的心理上的宁静,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原告在过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必须表明他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伴随着身体上的伤害。美国爱达荷州高等法院在Czaplicki v. Gooding Joint School Dist.一案的判词中指出,主张过失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证明有“身体上的受伤害的症状”,这种症状包括“剧烈的头痛,偶尔的想自杀,精神衰弱,性欲减退,疲劳过度,胃痛,没有食欲等等”。如果没有身体上的伤害或者疾病的表现,同时也没有其他基于财产的合法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这便将精神损害严格限制在了直接损害的范围内。有这样一个例子,美国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2001年12月审判的Linda &Dolly v. Clark & Barbara 一案。被告雇佣Morgan协助他们举办家庭晚会。原告诉称Morgan在被告家里喝醉了酒,而后驾车引起交通事故,致使Edna死亡。作为Edna的遗产管理人,原告要求被告作为肇事者的雇主负责赔偿包括过失精神损害的损失,因为被告对其雇佣的人疏于管理。原告声称,由于她亲眼目睹了自己母亲的死亡,精神上和身体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因此向被告主张过失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诉讼请求是成立的,只要“原告所遭受的损害符合某种客观的医学上的诊断标准并且得到了医学专家的证言证明。”(Corso v. Merrill, 119 N.H. 647,653 (1979)换句话说,“精神上的损害必需要由因此引发的身体疾病的症状来证明”。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能够提供专家证言证明她因为目睹母亲的惨死而遭受巨大的精神伤害,他的身体也没有明显的症状能够作为支持他要求过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在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的故意侵权,精神损害往往伴随着身体的伤害同时出现,为了区分身体伤害与单纯的精神伤害的界限并充分保护原告的利益,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的形式,形成了具体的规则。只要原告身体上的伤害与精神的损害是基于被告的同一故意侵权行为产生,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须提交身体损害的证据,即使身体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证据具备很强的相关性。

    不仅如此,纵观近几年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我们不难发现,很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已经突破了以上的两个方面的限制,而逐渐向合同纠纷方向扩展。这在大陆法系的精神损害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最主要的例子,如1999年Erlich v. Menezes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不论不论是否出于故意违反合同,如果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都是应该赔偿的。这便将精神损害纳入了违约损失之中,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二、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

河南省河南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美国的相关知识。我国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一定标准的,我们要按照标准来进行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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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求是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同时主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想咨询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婚姻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超过5万。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甘肃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在5000-5000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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