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事故证明的当事人姓名;
(二)事故发生地时间与地点;
(三)事故证明的发生事由;
(四)该事故所导致的结果;
(五)该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该证明出具的时间。
可以找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证明,需要以下材料: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的报告单;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及其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证人的笔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一)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可以找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证明,需要以下材料: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的报告单;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及其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证人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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