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书的有效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定,一般借款合同是不需要有保单保书的。
(一)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五)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六)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七)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给别人做了担保,其实也算自己的一个负债。
担保有两种,一种是在银行帮别人做贷款担保,另一种是民间借贷里的担保。
在银行给别人做了担保,这笔钱会被银行定性为你的隐项负债。你的个人征信报告里,就会出现相关担保信息。
一般来说,对于借贷关系中的担保如果要产生法律效益的话,那么首先主体资格必须要合格,要经过董事会或者是相关部门的同意才是属于有效的,个人操作无效。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借款担保书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