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受理破产清算后,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前,不能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逃债,一般有以下表现:
(一)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二)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
(三)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
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作为职工安置费。
原则上是不能申请抗诉,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生效法律文书有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就会中止。等到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权利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所以在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前,不能申请执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