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方如何算
更新时间:2021-11-2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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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单位也会帮我们缴纳相关的五险一金,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是其中的一种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相关的法律中也会有规定缴纳多少,以及结合该地政策,那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方如何算,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方如何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方如何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1、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的具体项目有: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一)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二)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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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如下:
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在过去,救济对象被分成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待遇。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享受。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残疾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如下:
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在过去,救济对象被分成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待遇。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享受。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残疾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如下:
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在过去,救济对象被分成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待遇。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享受。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