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案件主要程序

更新时间:2021-11-2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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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无良商家生产销售劣质食品药品,导致很多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对于食品药品案件惩罚是有一定程序的。那么食品药品案件主要程序是怎样?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食品药品案件主要程序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

  (3) 委托调查制度;

  (4) 证据制度;

  (5) 抽样取证;

  (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

  (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8) 行政强制措施;

  (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10) 回避制度;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多年来案件核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制度并作了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各地行政处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听证。

  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项重要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该规则2007年经修订,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定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食品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三、食品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综上可知,国家对食品药品很重视,但是食品药品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立案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食品药品案件主要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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