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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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生活中买房子之后是会有居住权的,居住权在法律法规中有说明不能转让、继承的情况,一般居住权也是不能出租的,如果国家需要征收土地是需要补偿相应的费用,那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居住权补偿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居住权补偿标准

  (一)居住权可以补偿,具体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居住权补偿标准 

  二、居住权的法律效果是怎么样的

  (一)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二)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三)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三、居住权能继承吗

  (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一般是不能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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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问题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有: 1、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享有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是不被允许的。 3、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遗嘱设定。 4、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6、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具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居住权期限可约定或法定。约定时,双方需明确期限并在合同中载明。无约定时,依法推定为居住权人终身享有。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合法,并遵循相关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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