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实际生活中,业主通常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作为依据,辩称其未在合同上签字,故不是合同当事人,主张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而拒绝承担物业费。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并为立法、司法所确认。
(一)物业法对物业的要求主要是下面几点:
1、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政府指导价确定。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质价相符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四)关于物业管理方面乱收费的问题住户可直接向市、区物价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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