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

更新时间:2021-11-1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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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顾客在商场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摔伤等事故的发生,那么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关于商场顾客摔伤由谁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 

  二、客户在商场摔伤责任划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每一个顾客做出了告知,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商场应当赔偿摔伤顾客的医药费。因为商场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导致顾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商场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顾客损失。如果在商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什么是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商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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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乘商场扶梯时受伤谁应该赔偿
乘坐扶梯受伤可以找经营者、管理者或过错方赔偿。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顾客乘商场扶梯时受伤谁该赔偿
乘坐扶梯受伤的赔偿责任人是,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负责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可要求其赔偿;如果受伤情况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上述负责人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他人均无过错的,是由自己造成的,由自己承担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
顾客在商场内摔倒了,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顾客摔倒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br/>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r/>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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