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的生活补助条件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遗属补助,其实就是在企事业单位中体现的一种福利待遇,指的是企业单位的员工如果出现了因工死亡的情况,遗属就可以获得生活上的补助,而相关的补助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定,那么,遗孀的生活补助条件标准是什么?下面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
遗孀的生活补助条件标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
遗属补助的条件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三、
遗属补助的支付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遗孀的生活补助条件标准”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遗孀的生活补助条件标准,除此以外,还有遗属补助的条件以及遗属补助的支付渠道。与此同时,对于遗属补助,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遗属补助享受人员条件
遗属补助享受人员条件:
1.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2. 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 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 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2. 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3.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补助对象: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规定:
1. 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考虑在内。
2.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
3. 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可给予临时补助。
4. 享受补助的遗属因情况变化可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5.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