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证明;
2、公司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司住所证明;
5、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核准公司的名称;
2、制定公司章程,准备好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3、申请设立登记;
4、领取营业执照;
5、开立银行账户;
6、刻制公章,法人章;
7、进行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的房屋必须为注册人依法能处分的房屋;
2、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受限制。即该房屋可以是住宅、商住、商业、办公、写字楼等;
3、注册公司对地址的其他要求。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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