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1-11-1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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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民事诉讼,属于一种根据相关的生理以及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以及制度,而民事诉讼需要在人民法院举行,需要当事人跟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起参加,那么,民事诉讼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一、
民事诉讼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下:
1、书写起诉状;
2、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3、法院受理;
4、法院调查;
5、开庭审理;
6、法庭调查;
7、法庭辩论;
8、法庭调解;
9、宣判。
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
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三、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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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调查的程序是怎样的,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庭审准备。
2. 法庭调查。
3. 法庭辩论。
4.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具体是如何样的
###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规定
####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 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9.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 二、执行管辖
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1.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6.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等。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19.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特定法律文书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等,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 申请执行需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证件。
21.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提交经认证的中文本。
22. 申请执行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3. 申请强制执行需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
25.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7. 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8.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财产状况证据材料的,可以进行搜查。
####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29.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冻结款项的,应限期追回并承担责任。
30.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其他存款和财产可采取执行措施。
31. 被执行人的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应裁定提取存款。有关单位擅自支付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应协助追回并承担责任。
32.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可裁定对其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与债务价值相当。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后用于清偿债权。
33. 对动产的查封应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查封的财产可指令由被执行人保管,因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扣押的财产可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应追回并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及时钱物两清并扣除实际费用后余额部分退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裁定禁止转让其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处分相关收益。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可扣押并转让或直接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处分用于清偿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采取冻结措施并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转移手续。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可直接裁定转让以清偿债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并将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债务;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可征得合资他方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后转让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有关企业擅自支付股息或红利或办理已冻结股权转移手续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应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追究妨害执行的责任;第三人按照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应出具有关证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可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规定情形的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可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可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的可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已承担全部责任的不得重复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的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保证人在审理期间提供保证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强制执行程序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步骤有: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将执行工作交由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根据判决、裁决的内容,选择强制执行的手段,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之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